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现场。张文博/摄
河北共产党员网讯(记者 扈炜)为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衡水市加大地方立法工作力度,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月18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衡水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宋志会就该《决定》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发布。衡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邢承清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了解,《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的颁布实施,对改善衡水市空气质量状况,提高市民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因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期间的集中燃放,成为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有必要出台更为严格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该《决定》不分章节,共计17条。根据衡水市政府提出的禁放范围,经过认真调查和相关论证,《决定》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分别的规定。明确划定的禁燃区域。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大多数为建成区和规划区,人员密集,《决定》将其划入禁燃范围。另外,除此之外的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人口密度较大,《决定》也将其划入禁燃范围;关于除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外的其他县(市)的禁燃规定。考虑这些区域离主城区较远、相对独立的实际情况,《决定》中规定,禁燃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的规定。为了减轻空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中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考虑到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情况,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禁止零售是确保《决定》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决定》明确了“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爆竹制品。”
对违反《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的额度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两条规定均符合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与上位法抵触。
衡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邢承清表示,《决定》的制定颁发,是衡水市有立法权以来,首部烟花爆竹禁燃法规,此次《决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不但彰显了衡水市立法规范化、科学化,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有法可依,更突出体现了衡水市委市政府在打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的决心和信心。禁放范围涵盖了主城区全域和其他县市城区,而且,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并且在《决定》第二条中规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要求,全市公安机关也将禁放工作与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行为结合起来,欢迎全体市民对以上违法违法违规行为踊跃举报,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来源:河北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