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人民群众给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同志的来信,承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衡水市委、衡水市政府和领导同志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衡水市直机关和各大新闻单位批转和转来的我市群众的信件。接待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同志反映意愿的人民群众。
(二)办理信访案件。直接或牵头查处重要信访案件;督促、协助有关乡镇区或市直部门查处由中央、省、衡水市领导同志和中央、省直机关、衡水市直机关批转交办的以及深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协调有关乡镇区或市直部门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三)参与处理涉及群体矛盾且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协助国家、省、市信访局处理我市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
(五)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全市信访形势及信访工作状况,排查重要信访苗头,超前开展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重要信息,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供对策报告。
(六)认真宣传贯彻《信访条例》,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行为进行双向责任追究。
(七)督促、检查和指导我市各乡镇区及市直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指导全市信访系统的业务建设,对各乡镇区及市直部门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